政策和公告

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9号(關于實施共自老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有關商品編号申報要求的公告)
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(guó)反傾銷條例》的規定,國(guó)務院關稅稅理雜則委員會(huì)決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(qǐ),對(du道司ì)進(jìn)口原産于韓國(guó)、泰國(guó)和馬來西亞筆書的共聚聚甲醛(稅則号列:3907.10話上10和3907.1090)征收反傾銷稅,期線民限為5年。商務部為此發(fā)布了2017年第61号公告(詳我這見附件),并明确了實施反傾銷措施産品的具體商品範圍。現就(白現jiù)有關事(shì)項公告如下:

自2017年10月24日起(qǐ),北水進(jìn)口貨物收貨人在申報進(jì購懂n)口上述稅則号列項下屬于反傾銷措施範圍内的商品時(shí),商品編号應填報為了近39071010.10和39071090.10我又。

特此公告。

附件:中華人民共和國(guó)商務部公錯長告2017年第61号.tif



海關總署

2017年10月19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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